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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21-10-3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在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应裁定不予执行。基层调委会的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但需要通过诉讼确认效力后执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无法强迫其履行。

法律分析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基层调委会、司法所等组织、部门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证据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该调解书的效力,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结语

调解书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司法机关制作的调解书的重要特点,但对于仲裁机构裁决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而基层调委会、司法所等组织、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一方拒不履行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其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信任和道德规范来保证履行。因此,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法强迫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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