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及解释如下:
1、新增罪名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解释: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职责伦理关系和少女身心健康权,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处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状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本罪与奸淫幼女类强奸罪的区别。
综上所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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