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认定标准: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二十倍加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二倍加十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人民警察被评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可享受抚恤优待,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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