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企业经营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改组原有企业,既能解决原有企业发展的资金不足,又能为企业带来新的经营机制,同时,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股东,加强社会对企业的经营监督,能够有效促使企业改善经营,是原有企业发展走出困境的一条有效渠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不同点在于,募集设立方式其设立资金的一部分要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而且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对于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首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参第八条)。除此以外还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除证券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二是近3年连续盈利(参第九条)。如果现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或经努力能达到这些条件,即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通过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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