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募集资金为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的集资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
二、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逃跑;
(2)挥霍集资,使集资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集资无法返还的;
(4)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或者使集资无法返还的。对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超过10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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