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填写“儿妻”或“几子妻”。
法律分析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
拓展延伸
儿媳妇是否可以成为户口本的户主?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户口本上的户主应当是家庭成员中的一位成年人,通常是家庭的经济支持者或主要负责人。儿媳妇作为儿子的妻子,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成为户口本的户主的资格。然而,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儿媳妇可以成为户口本的户主。例如,如果儿子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相关程序和条件的审核后,儿媳妇有可能成为户口本的户主。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户口本上的户主通常应是家庭的经济支持者或主要负责人。儿媳妇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成为户口本的户主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独生子女等,儿媳妇有可能成为户口本的户主。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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