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性骚扰的概念和分类,指出性骚扰的行为者主观方面含有性的目的,但社会公共场合往往难以避免,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性骚扰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等形式,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和职场。对于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也应该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以扩大规制的覆盖面。
法律分析
1. 行为的意图或目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要求自己做出某种行为,二是让行为涉及某个特定的对象或群体。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结语
性骚扰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侵犯行为,无论针对的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和追究。在行为者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并且这种行为不为被侵害人所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然而,在大型公共场所如车站、广场等地方,由于拥挤和条件有限,性骚扰行为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并加大对性骚扰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尊严。同时,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性骚扰研究范畴更加全面,避免遗漏任何一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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