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不同情况。经营中的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资产偿还,股东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公司注销后,债务的偿还方法因情况而异。例如,注册资金不足、股东抽逃资产、虚拟股东存在等情况下,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此外,若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独资企业等,股东可能需承担无限责任。只有清偿债务后,公司方可注销。
法律分析
一、经营中的公司的债务怎么办
经营中的公司所欠债务以公司资产偿还,股东没有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首先,公司进行注销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的资产进行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责任;另外,如果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比如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公司资金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债务的清偿。只有清偿完债权债务之后,公司才能进行注销。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资产承担,股东无义务清偿。具体情况包括:实际注册资金不足,股东需连带清偿;股东抽逃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股东仅一人,名义股东需赔偿;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控制股东需连带责任;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独资企业,企业主需承担无限责任。需注意,公司注销前需清偿债务方可进行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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