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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在所实习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理吗

2021-04-1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为劳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算就业,不需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法律要求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法律分析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若是签订实习协议的,双方建立的是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双方为劳务关系;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拓展延伸

评估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在所实习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合理性

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在所实习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合理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支持者认为这样的要求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实习结束后能够顺利就业。签订就业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保护学生免受不公平待遇。此外,就业协议还可以促进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经验和机会。然而,反对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限制学生的自由选择,可能导致学生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受到限制。他们主张应该给予学生更多自主权,让他们根据自身意愿和利益进行就业协议的签订。综合来看,评估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签订就业协议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权益、实习单位的需求以及教育目标,以找到一个平衡点,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

结语

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签订就业协议的合理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支持者认为这样的要求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实习结束后能够顺利就业。然而,反对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限制学生的自由选择。综合来看,评估学校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签订就业协议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权益、实习单位的需求以及教育目标,以找到一个平衡点,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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