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大致如下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求
1、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安全;
2、监护人在接到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有权制止作业;
3、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部位、作业人员是否与作业票相符;
4、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叫停作业或待其他监护人员到场后向到场监护人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
5、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叫停作业;
6、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当对人员违章行,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区域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汇报;
7、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
三、作用
现场安全监护人的作用是为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保障作用,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责任,促进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的落实,特制订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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