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所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能成立,比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