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做兼职的人越来越多,有的是想增加收入,有的是打发业余时间。那么兼职工资会计分录是怎么规定的?兼职需不需要签订合同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
兼职人员也属于公司员工,应当每月给兼职人员发放工资,做为管理费用——工资处理,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兼职财务的工资按正常聘用员工方式计算入账。
兼职会计实际上是以工作量来定薪酬的聘用员工,所以其工资按正常员工计提入账就可以。
在税务方面,因企业无法知道该员工在其他地方工资情况,所以企业在代扣个税时仅以支付工资金额来计算。当其没有超过3500元每月时不需要扣缴个税。个税法同时规定,在两处及两处以上有收入的应该自行到税务局办理申报,而不是由企业就其全部收入代扣个税。
相关知识: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因此,兼职即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最长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日。
劳动法有规定兼职也是要签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是对兼职工资会计分录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兼职人员也属于公司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应当每月给兼职人员发放工资。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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