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定条件: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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