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占用耕地:农村居民涉及占用耕地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占用荒山荒坡:农村居民占用荒山荒坡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3、占用其他土地类型:农村居民占用其他土地类型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注意,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建房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法律依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可以使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提倡修建楼房,节约用地。申请和批准用地手续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易地建房的,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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