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有处罚规定,两院和高院有具体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估算。
一、《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院《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规定: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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