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拿到的钱签下的借条属于套路贷,套路贷犯罪有如下3个主要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团伙组成。多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借贷手续简单,流程快捷,钱款迅速到账等吸引人借款,引诱借款人签下虚高的借款合同。2.制造假的银行流水痕迹。放贷人按照借款合同上的虚高金额,将钱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后,即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全部提现,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借款的假象。随你,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将虚增的钱款如数返还,借款人仅能保留少数实际借款。放贷人只留下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金额一致的证据。3.软硬兼施暴力讨债。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放贷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施压,强索钱款。放贷人亲自或雇佣专门的打手,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者以辱骂等软暴力上门讨债,滋扰借款人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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