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是有义务负担基本的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水平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双方实际生活情况不太理想,法院会根据利于小孩生活的原则作出判决。
抚养费的确定: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判决实践中考虑到以后的不确定性,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会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这又造成了抚养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夫妻的婚姻关系而改变,所以即使夫妻离婚的,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