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了征地拆迁纠纷多久开庭?
拆迁纠纷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应该在立案以后的6个月之内审结完毕。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受理了征地拆迁纠纷后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拆迁纠纷开庭后法庭调查流程有哪些?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四、征地拆迁纠纷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征地拆迁纠纷的开庭时间只能等人民法院的通知,而且征地拆迁纠纷跟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一样,如果被拆迁人控告当地主管部门的拆迁行为不合法,征地主管部门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征地主管部门不能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大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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