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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2020-04-04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奸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三)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四)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六)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的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强奸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自首的主体主要有哪些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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