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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典型案例?

2020-11-26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律师解析:

被告人陈某某,曲靖市富源县人,系某外卖公司职员,被害人,杨某某,楚雄州姚安县人,系某整形医院保安。陈某某送外卖到整形医院,因送达时间快到了,以免迟到,直接进去了整形医院,此时正值被害人杨某某当班,杨某某认为陈某某送外卖进入整形医院,没有跟其打招呼,不尊重杨某某,于是杨某某就把陈某某推出大门外。推搡过程中,杨某某使用手机击打陈某某头部,并不听推搡,陈某某送的披萨被打倒在地,期间陈某某也还手抵挡,杨某某多次进入大厅找凳子击打陈某某,被证人孙某拦住,短暂停息之后,陈某某并不想纠缠,欲驾驶电动车离开,刚启动电动车时,被杨某某从后重重一棒连人带车打倒在地。随后陈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伤情鉴定陈某某头部被打致头皮4.5CM创口受轻微伤,杨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第一掌骨骨折,受轻伤二级,随后陈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立案,杨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案件处理结果: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三个月的侦查,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陈某某最终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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