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的 刑法 规定, 贪污罪 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 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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