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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补偿标准多少

2024-02-2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标准由征收部门制订的。

一、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我国征地补偿的范围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征地补偿范围过宽、标准过高,势必给国家和社会增加财政上的负担。但是,一味地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为此,我国应当扩大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将残余地分为损害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补偿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的范围,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至于那些通常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残余地分割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补偿(包括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财产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之中,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缺乏足量的土地资本和土地资本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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