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的条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一、遗产纠纷怎么打官司
如果是原告:
1、确定起诉法院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
(1)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根据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
3、明确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该符合也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
如果是被告:
1、不能之不置理。
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2、要正确对待。
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3、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从法律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是成败的关键。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据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二、起诉期限的性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未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而是用“起诉期限”、“法定期限”的法律用语。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如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相比于诉讼时效制度,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上特有的一项制度。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领域不同。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的规定,该项制度主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稳定平等主体之间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如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在此期限内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然而,起诉期限的主要制度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行政法律关系,通俗点讲,就是“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这是因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具有及时性要求,毕竟效率是政府行政的生命线。一定意义上说,建设高效政府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超期后的法律效果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原告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诉权。也就是说,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仍应受理,并进行案件实体审理。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查明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时,并且确已超过时效期间,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丧失诉权,即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对于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值得说明的是,此时法院一定是作出裁定书,因为此时法院对案件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而该裁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适用方式不同。如上所述,权利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并不丧失诉权,只是使被告方获得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是不能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得主动向被告释明案件的时效问题。然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应主动进行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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