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厂搬迁,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1-10-09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受伤、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如果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则应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愿意搬迁,公司应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员工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法律分析

1、你好,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现在公司要搬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此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愿意跟随公司去新的地点工作的,公司应当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工作地点,公司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5、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此,同时,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的时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不足半年的时间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公司搬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愿意跟随公司去新地点工作,应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愿意,公司需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工作时间,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