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市居民户口”,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和“居民户口集体户”。
法律分析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市居民户口”,从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换统一的市居民户口簿工作。据了解,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中的内容由原来的“非农业家庭户口”或“农业家庭户口”(包括地方城镇、自理口粮全民农业等类型户口性质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集体户”。
拓展延伸
户籍变更原因解析:从农业家庭户口到居民户口的转变原因解析
户籍变更是指将农业家庭户口转变为居民户口的过程。这种变更通常是由于个人或家庭的生活状态、工作变动、迁居等原因而引起的。农业家庭户口转变为居民户口的主要原因可以有多种。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一些农民选择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求更好的就业和生活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逐渐减少,农民转而从事非农行业,需要变更户口以便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此外,个人婚姻、子女就学、医疗等因素也可能促使农业家庭户口转变为居民户口。总之,户籍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每个个体的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审批。
结语
通过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将逐步取消,统一登记为市居民户口,并进行统一的市居民户口簿工作。户口簿首页的户别项目也进行了调整,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或居民户口集体户。户籍变更是将农业家庭户口转变为居民户口的过程,原因多种多样,如个人生活状态、工作变动、迁居等。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选择进入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和生活机会,或从事非农行业,以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和服务。婚姻、子女就学、医疗等因素也可能推动户籍变更。每个个体的情况不同,申请和审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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