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降低抚养费: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
一般参照法律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一般在离婚之后,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支付抚养费。但遇到上述情形,则也是允许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的。而在变更的时候,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当然是最好的,否则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进行变更了。
综上所述,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