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异地扶贫搬迁怎么补助
集中安置统一建房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分散安置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
集中安置统一建房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75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人均补助0.63万元。每户按2.8人计算,户均补助10.8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7万元、基础设施2.1万元、公共服务设施1.77万元。
整自然村或整行政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非贫困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
但具体的易地搬迁补助有多少还要看当地政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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