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各级保护责任。
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即“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面积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定位以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工程确需占用外,其他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工程确需占用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搞建设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及时补划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并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
五、强化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内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地力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六、加强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设施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组织迁出,并对土地进行复垦和整理。
同时,建立基本农田社会化监督网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任何方式举报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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