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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补偿金规定

2020-08-29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放半个月的月工资。最高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患病或受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破产或困难裁减人员等。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结语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放半个月的月工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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