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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