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异收费区域和收费时间分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将按照中心城市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市停车收费,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实行计时停车为主、计时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停车收费区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及时调整差异化收费区域。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00至21:00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三类区域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二、机动车停车收费七项标准(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二)夜间计时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三)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夜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限制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月(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场所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五)中心城市旅游景点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当地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天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8小时收取。(6)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七)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停车场(政府全额或投资建设的除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收费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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