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可以对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提供帮助,但其应用仍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监管科技不能代替审判机关进行证据鉴定或判决,其提供的信息仅是辅助性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四条:“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问题,证券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对证券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依法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证券投资者根据本法规定前往证券监管部门投诉,经证实,证券投资者与投资人就交易纠纷达成和解的,应予支持;未达成和解的,证券投资者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应当在3个月内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机构和有关部门、机构调查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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