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原告以追尾系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为由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车辆核载17吨,却实际装载了30多吨,严重超载,属于违法装载,根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审理中对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范围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理由在于:违章装载货物虽为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人不能免责。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章装载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核载17吨却违章装载了30多吨,原告的违章装载行为与保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交警认定的原告雾天超速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按常理推断,原告的违章装载行为与本案追尾事故之间不可能没有一点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保险公司分担损失。
本案原告确实存在违章装载行为,被告能否予以拒赔呢?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二是如何适用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一﹑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上对违约责任的判断主要在于探究违约责任的成立与否以及责任范围的大小。现实生活中,多数违约责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密切相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上保险责任的判断主要在于考察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至于保险责任范围则由法律或约定条款明定。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并非在于探究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过错,因为保险人赔付或拒付保险金并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责任之所以成立,在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是在履行对合同责任的承诺。
就本案而言,如果案件审理中需要确认违约责任的话,法官要考虑原告违法装载对案件损失的影响。而本案是要确认保险责任,因此应当考虑的是:追尾即碰撞是本案合同承保危险,碰撞造成了本案保险货物损失,从而导致了保险损失,故保险责任成立。
二、近因原则及其适用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上出现损失,只有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方负赔偿责任。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及合乎逻辑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违章装载虽然是引发本案追尾事故的原因,但交警的事故认定明确了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引起的碰撞,也即碰撞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近因,而碰撞是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故被告应当理赔。至于被告提到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笔者认为,被告是否担责取决于本案中违法装载行为能否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引发碰撞。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并非违法装载导致碰撞,故违法装载不是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被告不能免责。反之,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超载,则被告的抗辩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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