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资源是一项及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在砍伐自有林木的同时,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限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林业资源受到损害,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的限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背《森林法》的限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拥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限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做法(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500至10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滥伐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还应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林木,指的是正在成长着的树木(不包括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数木),包括防护林、用手续、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也就是说,除了砍伐自家房前屋后的几棵树木不需要审批,以上提及的林木砍伐前都需要得到准许,并且按限定砍伐。以上限定及条文的重点在于,哪怕砍伐的是自己栽种或者买下的林木,只要违背了相关限定:一是未经许可砍伐,二是虽有砍伐证,但无按照采伐证上限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砍伐,就有可能被立案追诉。比如说,甲现有一片林地,在无申请到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的树木,数量达到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此时甲即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又如,乙现有一片林地,已得到准许并得到采伐证,采伐证上明确限定其只能在自有林木栽种地点砍伐(限定地点)、砍伐30立方米或幼树600株(数量),树种为杉木(树种),并且不能全部伐完(方式),此时,若乙不按该采伐证上限定范围采伐,即涉嫌滥伐林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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