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发票丢失后,受票方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声明作废,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索取存根联复印件,如为单联发票可重新开具,但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法律分析
购房发票丢失后可以补开发票。
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一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如果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
结语
购房发票丢失后,受票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作废。受票方若发现丢失,需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行政处罚。凭作废声明和处罚决定书,索取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如为单联发票,开票方可重新开具,需备注原发票信息。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或支付款项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丢失的发票一经报告并审核,不可重复开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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