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暴力取证是指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两者区别在于目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检察院可立案侦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保证公民提供证据的条件。
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拓展延伸
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法律界的争议焦点
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是当前法律界的争议焦点。暴力取证指的是以非法、暴力手段获取证据,这种行为严重违背法律原则和人权保护。而刑讯逼供则是指在刑事审讯过程中,通过虐待、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嫌疑人供认罪行。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区别。暴力取证更倾向于违反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而刑讯逼供则更关注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尽管两者都有严重的人权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有助于确保合法取证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因此,法律界对于如何界定和处理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区别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结语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后者是指以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两者区别在于目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刑讯逼供的目的是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可以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合法取证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讨论和争议仍然存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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