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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建房是否合法?

2022-08-2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耕地建房并不一定需要拆除,但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从事其他建设的将受到处罚,要求拆除建筑物和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是否拆除。

法律分析

一、对于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

耕地建房并不一定需要拆除,占用耕地建房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同意后才可以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耕地建房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有关程序来进行审批和办理,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首先对该建房行为是否合法的进行认定,如果属于违法建设,那么是必须由相关部门拆除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耕地建房并非必须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才可建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应限期拆除并退还土地。对于耕地建房的具体情况,须依法审批和办理,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认定其合法性,如属违法建设则必须拆除,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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