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相关材料到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2、需要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母亲户口簿、孩子父亲的户口簿、父母所在社区的证明、父母提交的户籍迁移申请。
3、按照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因此母亲方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是为了证明迁移人确实是父母的孩子,提交母亲的户口簿是证明户籍在当地具备入户资格,而提交父亲的户口簿是证明孩子的户籍确实是在孩子父亲的户口上。
注意,以上户籍迁移只能在同类户口或农转非进行,非转农则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1.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或者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离婚的,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子女关系证明(户籍窗口可通过内部核查的,则由窗口出具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5、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时提供);
6、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的同意办理落户书面声明(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
7、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8、民警调查报告(子女离婚投靠父母时提供);
9、无房产承诺(子女离婚投靠父母时提供)。
1、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2、已离婚的子女,确与父母居住生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3、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4、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省外户口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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