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做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内部人员违反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
2、外部人员以盗窃、贿赂、胁迫、教唆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其他做法。
法律依据: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