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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贷款担保的种类

2020-01-25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基本分类,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一)保证贷款
按《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
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
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各种方式的具体规定
(一)保证贷款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二)抵押贷款
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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