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档案丢失需补办,补办手续包括报到、审查、协调和安置。档案记录退役军人在部队的情况,丢失可去民政局办理复印证明。档案对找工作和发展至关重要。退役士兵档案应及时移交给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移交给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管理。退休和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是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档案丢了就要去补办,具体补办手续有: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
退伍档案是代表退役军人曾经在部队的相关情况,如果真的是不小心丢失了,或者是退伍的证明丢失了,可以去民政局,社区办理相关的复印证明。
义务兵退伍以后,档案会放在当地的民政局,如果是在单位工作,会转交到单位。在去找比较正当的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也会看当兵的档案,对以后的发展也是有很大的作用。
扩展资料:
在志愿兵、士官、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志愿兵、士官、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结语
退役军人档案丢失后,需按以下程序补办:报到、审查、协调、安置。务必注意,退伍档案是重要证明,如遗失可在民政局、社区办理复印证明。档案对找工作、发展至关重要。退役士兵的档案会交由当地民政局或工作单位保管。自主就业的档案可移交给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退休、供养的档案则移交给服务管理单位。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入伍前为在校学生的士兵则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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