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应进行调查,当事人有证据可澄清事实,公安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需核实。立案≠抓人。若公安机关忽视事实,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投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侦查、收集证据,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应逮捕。侦查人员讯问时,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或无罪情节,然后提问。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侦查人员应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法律分析
公安局立案了,就是要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澄清事实,公安机关是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进行详细的核实。立案,不等于就可以抓人了。如果公安机关置事实于不顾,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拓展延伸
当事人的权利:如何合法获取自己的案件材料?
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有权获取自己的案件材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取与自己相关的案件材料。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案件相关信息,并说明调取材料的理由和目的。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应当给予答复,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在获取案件材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或滥用权利。若发现公安局拒绝提供合法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安局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若有证据澄清事实,公安机关应详细核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证据。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逮捕。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提问,嫌疑人应如实回答。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有权获取自己的案件材料,可向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材料后妥善使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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