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
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有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
(二)会议厅、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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