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是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格是人身权的基本内容。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等等。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包括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要给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包括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还包括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权利和需求。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阶段性特征,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实现保护的同时促进教育,在教育的同时实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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