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在谈恋爱时往往会相互赠送一些财物以表示自己对对方的感情投入程度;但如果最终双方未能走到一起那么这些财物是否需要归还呢?在法律实践中一般认为,恋爱中的双方或双方家长互赠一些财物(此处的财物非彩礼性质),只要不存在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意图,均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的财物不论双方是否结婚都不用归还。
但是,如果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大,比如房产该怎么分配呢?实践中一般分为下面两种情况: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
1、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未出资一方独有或双方共有。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出资购房是为以后双方共同生活进行必要的财产储备,是对结婚的一种物质保障,并无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对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最终未能结婚那么未出资一方即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价款。
2、双方均出资,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结婚,故只是一种合作购房行为,分割时应遵循双方的出资和对取得房屋的贡献大小并结合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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