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可向未履行的股东追偿。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偿不能清偿的部分。但若股东已承担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公司股东,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怎么办呢?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股权融资的投资者选择与风险评估
股权融资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而投资者的选择和风险评估对于股权融资的成功至关重要。在选择投资者时,企业应考虑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经验背景以及与企业发展目标的契合度。同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也很重要,包括对其信誉度、过往投资业绩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支持能力进行评估。通过综合考量投资者选择和风险评估,企业可以找到最合适的投资者,降低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结语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能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企业应该选择资金实力强、经验丰富且与企业目标契合的投资者,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企业的发展和资金支持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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