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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判刑标准,酒驾判刑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2020-06-1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该文主要介绍了酒驾判刑的起点、标准和影响,包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扣分、暂扣驾驶证、罚金、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减刑以及酒驾对子女和亲属的影响等。

法律分析

酒驾的判刑起点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这个标准,判刑标准就会相应提高。酒驾判刑后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可以在服刑期根据表现减刑。

一、酒驾判刑标准

酒驾判刑标准起点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是属于酒后驾车: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500元;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就是醉酒驾车: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一年内有2次醉酒记录的吊销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判刑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酒驾判刑后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已经判刑的不再适用取保候审,如果在服刑改造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减刑。所谓保释就是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三、酒驾判刑后会影响子女吗?

酒驾判刑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子女的前途,特别是政府机构方面的,若父母仍在服刑,会是子女在政治审查方面无法过关,很难进入国家单位工作,而且报考军警学校也很难。判刑过后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很难通过政审。一方面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每个人只对其自己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与其存在某些特定关系的人,例如老师、同学、领导、同事、近亲属,等都不会受到任何的牵连和影响,不会因此受到法律处罚。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上来说,存在近亲属的关系的特定人群,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可能会相互之间产生影响。

结语

酒驾判刑标准起点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这个标准,判刑标准就会相应提高。酒驾判刑后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可以在服刑期根据表现减刑。酒驾判刑后会影响子女的前途,特别是政府机构方面的,若父母仍在服刑,会是子女在政治审查方面无法过关,很难进入国家单位工作,而且报考军警学校也很难。同时,判刑过后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很难通过政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反兴奋剂条例(2018-09-18)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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