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包括的事项有: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储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仓单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以免退货时发生纠纷;
4、存储场所。存储场所是存储存储物品的地方;
5、存储期。存储期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存储货物的起止时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
7、仓储物品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名称或者姓名、填写仓单的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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