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缺席判决适用于的情况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审判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当事人可以缺席,但是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是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对无故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拖延诉讼,藐视国家法律,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促使案件当事人积极参加庭审,充分行使权利的重要措施。
2.保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到庭而被告不到庭,不能因为被告不出庭而拖延审判。
3.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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