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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

2024-06-26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第一章 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

第一节 地下水控制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1、地下水控制应保证基坑正常施工,防止渗流和承压水引起的破坏,避免或减小地下水位下降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2、地下水控制可采用集水明排、截水、降水以及地下水回灌等方法,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环境条件,结合基坑支护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3、基坑可采用设置竖向或水平向截水帷幕等措施截水。竖向截水帷幕可采用水泥土连续墙、咬合桩、地下连续墙等。当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时,可采用多种截水方法组合。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也可采用冻结法阻截地下水。

4、基坑降水可采用轻型井点、自流深井、真空深井等。 5、当坑底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时,应进行坑底土体抗承压水稳定性验算;不满足时可采用竖向和水平向截水帷幕、承压水减压等措施。

6、在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的控制效果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

第二小节 基坑截水

1、下列情况时基坑应设置截水帷幕:

(1)地下水位高,地基土体渗透性强,且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采取坑外降水措施;

(2)降水难度大,完全采取降水措施不能满足基坑施工的水位要求;

(3)基坑与周边河流、江、湖等距离较近,存在倒灌危险时。 2、截水帷幕选型应综合考虑帷幕深度、土质条件、地下障碍物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1)软黏土地基普通单轴或双轴搅拌桩的深度不宜超过15m;粉性土地基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

(2)地下障碍物埋藏深、成分复杂且难以清除时,宜采用全套管咬合桩;

(3)深度超过30m时,宜采用地下连续墙、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全套管咬合桩等。

3、截水帷幕的渗透系数应小于,厚度应满足防渗要求。 4、基坑截水要求高时,截水帷幕宜连续、封闭,截水帷幕与支护结构应紧密相贴。

5、水平向截水帷幕的厚度和强度应根据地下水顶托力的大小和防渗要求确定。在与支护结构结合处宜增加帷幕厚度。

第三小节 明沟排水

1、明沟集水井可用于坑顶截、排水,也可用于基坑降水。当用于基坑降水时,降水深度不宜超过5m。对易于产生流砂、潜蚀的场地,不应采用明沟集水井降水。明沟集水井也可和其它降水方法结合使用。

2、用于坑顶截、排水的明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沿坑顶四周1m以外的地面上,每30~40m设置一个集水井。当分级平台宽度较大时,在平台的内侧应布置排水沟。

3、当坑底需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外边距基坑坡脚不应小于4m。排水沟底面应低于挖土面不小于30cm,集水井底面应低于排水沟底面不小于50cm。

4、明沟和集水井截面应满足排除地面水和基坑降水抽出的地下水总水量要求。对于山区基坑的迎水面,截水沟和集水井的截面应根据当地雨量和汇水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小节 降水

1、基坑降水方案的选择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基坑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底以下0.5~1.0m;

(2)深部承压水不引起坑底隆起破坏;

(3)降水期间临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基坑边坡的稳定性。 2、基坑降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降水井选型;

(2)降水系统设计:包括水位降深,降水井单井出水量、深度与构造,井群平面布置,水位与周边环境监测要求等;

(3)降水效果预测:包括基坑内外稳定的地下水位,降水引起周边地面的沉降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当设置回灌井时的回灌系统设计。

3、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水位降深、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等综合确定,过滤器宜设置在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降水井的间距不宜小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减小降水井间距。

4、降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不设置截水帷幕时,降水井宜沿基坑周边封闭布置;对于宽度较小的狭长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当基坑的开挖深度和面积较大时,应在基坑内部设置降水井;

(2)当设置截水帷幕时,可根据环境要求在坑内或坑内外同时布置降水井;

(3)坑内降水井宜避开承台、电梯井坑、后浇带等处设置。 5、按地下水稳定渗流计算井距、井的水位降深和单井流量时,影响半径R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降水井的单井出水能力宜大于设计单井出水流量。不满足时,

应增加井的数量、直径或深度。

7、基坑降水引起周围地面的沉降量可通过建立数值模型进行分析计算,也可根据降水曲线采用分层总和法进行估算。

8、停止降水的时间应根据地下结构施工情况、主体结构抗浮要求和围护结构形式等综合确定。

第五小节 承压水控制

1、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头的基坑工程,应通过现场承压水抽水试验,获取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并进行专项降水设计。

2、可采用竖向和水平向截水帷幕、承压水减压等措施提高坑底土体抗承压水稳定性的安全度。

3、承压水减压降水设计应结合开挖工况,根据“按需减压”的原则,确定降水运行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井,备用井(含观测井)的数量不宜少于降水设计所需减压井数量的20%。

第六小节 回灌

1、当基坑周边有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需保护,且坑外水位降深较大时,可采取回灌措施。浅层回灌宜采用回灌砂井或回灌砂沟,深层回灌宜采用回灌井。

2、回灌井与降水井的间距不宜小于6.0m。回灌井深度宜进入稳定降水曲线以下不小于1.0m,并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回灌井

深度也不宜超过截水帷幕的深度。

3、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对象的平面位置通过计算确定。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值进行调节,保持抽、灌的平衡,不宜超过原水位标高。

4、灌井过滤器部位宜扩大孔径或采用双层过滤结构。过滤器的长度宜大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5、回灌水应采用清水,宜采用降水井抽水进行回灌,回灌水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据回灌水量配置。

6、回灌井施工结束2~3周后方可开始回灌。井管外侧止水封闭层至地表之间宜采用素混凝土充填密实。

7、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井孔体积的95%,填料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不均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第二节 环境保护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1、基坑支护宜选用绿色、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技术和施工方法。

2、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对变形、噪音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要求。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变形控制设计。

3、基坑及周边保护对象的变形需严格控制时,宜根据基坑施工的具体工况,明确分阶段的变形控制指标;过程变形超过控制指标时,

应调整设计与施工措施,减小下一阶段的变形。

4、邻近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应评估施工全过程各工况存在的相互影响,复核设计安全度,明确对施工的要求,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的条件进行。

第二小节 设计

1、应采用理论计算、工程类比等多种方法预估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周边环境全程监控数据对设计和施工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基坑环境保护要求高时,宜采用桩墙式支护结构,不宜采用挤土型的围护墙。

3、土钉或锚杆不应设置在邻近建(构)筑物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

4、基坑支护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基坑变形: (1)加大支护结构刚度; (2)主动区、被动区土体加固;

(3)坑内设置临时封堵墙,将基坑化大为小,分区实施。 5、对邻近基坑的保护对象可预先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保护: (1)在基坑与重要保护对象之间设置隔离桩;

(2)对邻近建筑物采取地基加固、结构补强、基础托换等措施,提高建筑物的变形适应能力;

(3)对管线采取架空、临时或永久搬迁移位等措施。

6、降水设计可采取设置截水帷幕、控制降水水位、回灌等措施减少降水对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评估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2)调整降水井数量、间距和深度,控制降水影响范围,在保证地下水位达到要求时减少抽水量;

(3)限定单井出水流量,控制地下水流速。

第三小节 施工

1、应从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等全过程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环境保护专篇。

2、可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围护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对地下连续墙,采取槽壁加固、优质泥浆和提高泥浆液面标高、控制成槽时间、减少单幅槽段宽度等措施。

(2)对钻孔灌注桩,可采取套管护壁、地基预加固、控制相邻桩施工的时间间隔等措施;

(3)高压旋喷桩和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控制施工速度,优化施工流程。

3、土方开挖、支撑安装与拆除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并符合下列规定:

(1)分段分层开挖,控制围护墙无支撑的暴露长度和基坑暴露面积;

(2)挖土至支撑标高后,立即施工支撑,减少支撑形成时间; (3)挖土至坑底后,立即浇筑垫层,减少基底无垫层暴露时间。 4、施工应采取下列措施减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土方开挖前通过坑内预降水检验截水帷幕施工质量和截水效果,对渗漏点进行处理;

(2)应做到出水常清,抽水含砂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降水开始时,应根据与保护对象的距离按先远后近的原则启动各降水井的降水工作;降水结束时,按先近后远的原则停止各降水井的降水作业。

5、应采取防止泥浆、水泥浆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6、现场条件许可,宜对基坑降水抽取的地下水回收利用。 7、宜采用封闭运输车或对运输车覆盖进行土方运输;运输车出现场应进行冲洗,冲洗水宜回收沉淀后重复利用。

8、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音。 9、保护对象附近应限制重车行驶,严格控制地面超载。

第三节 基坑监测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1、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主要监测项目、监测点数和位置、监测频率及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施工前应制定监测方案。

4、基坑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小节 监测

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监测项目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以及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2、监测点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支护结构形式、周边环境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等综合确定。

3、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4、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围护结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稳定地层中。

5、环境保护要求高时,测斜管和土体分层沉降标应在围护墙施工前一周埋设。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

6、位移监测的基准点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并应设置在基坑变形影响范围外。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7、监测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基坑监控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8、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施工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

值,且次数不应少于3次。

9、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三小节 其他

1、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巡查。

2、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警:

(1)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控制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2)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较快; (3)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控制值;

(4)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控制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裂缝或变形量达到规范允许值。

(5)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6)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7)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8)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3、监测技术成果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图、监测仪器型号与规格、测试资料整理的计算方法、监测值全过程变化曲线、监测最

终结果及评述。

4、监测技术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当期报表应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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